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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研究

日期: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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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研究

起止时间:20172月至201712

项目负责人:姜林海

项目组成员:潘迪、徐婧、张程、张辛

研究摘要:

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研究

 

近年来,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蓬勃发展,在互联网经济的带动下,我国快递业的发展举世瞩目。与国外的快递服务公司相比,我国的快递企业在资金、技术、设施以及服务环节等多方面都存在差异,显现出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不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不提示贵重物品的保价或是购买保险;在分拣过程、投递过程出现的暴力分拣、抛扔踩踏;投递快件时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投入快件箱;不提示收件人验视快件等。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快递企业不可避免地与消费者产生纠纷。

在快递企业与寄件人签订快递运单时,意味着双方形成了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在网络交易购物中,当卖家与快递企业签订快递服务合同时,收件人作为利益第三人便享有请求快递企业给付快件,在快件发生损毁时,拥有赔偿请求权。在寄件人与快递企业直接签订快递运单的情形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明确的,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比较容易地确定双方的过错,从而明确责任问题。但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网络购物存在三方主体,这三方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存在争议。收件人并未参与快递服务合同的签订,不是快递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此时收件人处于劣势地位,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尤其是当电子面单被大量使用时,使本来就缠绕在一起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化,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能否解决这些问题还是个未知数。

目前,我国尚未对快递服务合同进行专门的立法,对快递服务合同的规定散见于各层次的法律法规甚至是规范性文件中:(1)法律法规,如《合同法》《邮政法》;(2)部门规章,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3)规范性文件,如《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一些单行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也涉及与快递服务合同有关的规定,比如《铁路法》第16条,最高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9条,收件人有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权利。值得关注的是近期《电子商务法》以及《快递条例》的起草和审议工作,一部是国家法律一部是行政法规,可以说这两部立法都无法回避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现实问题。本研究也正是基于合同法相关理论以及实践中产生的典型案例,对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性的研究探讨,以达到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研究目的。

本研究立足当前快递业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以合同法理论新发展为研究主线,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系统分析方法,对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进行重构。在对现有规范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检索研究基础上,提出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快递业发展的法律制度设计。

通过研究,快递服务合同具有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征。快递服务合同与邮政服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相比较,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快递合同与邮政合同最大的差异就是由于邮政企业属于公有企业且为提供普遍性服务的企业,国家对其有许多特殊的法律规定。作为民事合同的邮政合同和快递合同在其他的众多方面都是共通的。快递服务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在某些方面的确是比较相似的,但他们之间的差异是无法予以忽视的。因此,将快递服务合同完全等同于货物运输合同是不合理的。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十五种典型合同,也称为有名合同。其特点,一是以有偿合同为主要规范对象;二是以标的物的转移为主要规范内容。快递合同是快速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快递业发展的基础。从合同类型特性上看,快递是集运输、承揽、保管等合同类型于一体的合同形态。快递企业多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快递纠纷的突出问题。《邮政法》从组织法(快递业务经营者)与管理法(如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的角度对“快递业务”作了专章规定(第六章),《电子商务法(草案)》也从管理法的角度对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作了一些规定,关于快递合同的规定,尚付阙如。民法典合同编可将快递服务规定为一种典型合同。关于快递业务经营管理方面的立法完善,可依循《邮政法》的现有立法体例。

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和寄件人。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快递服务企业若要进入快递市场提供快递服务,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由此可见,我国对快递业务实行的是市场准入制度,对其有严格的要求。首先,快递服务企业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再者,快递服务企业还需要取得国家邮政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这些条件必须满足,否则不能进入快递市场,向消费者提供快递服务。我国的快递服务企业按照经营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直营式快递服务企业和加盟式快递服务企业。寄件人为可以主张寄件人的权利以及要求其履行寄件人的义务的寄件人。

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法律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为将寄件人交付的实物快速投递的行为,此行为也可以称之为服务,这种服务就是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是法律关系客体中的作为。由于快递服务合同中的客体是比较特殊的服务行为,因此规范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应该着眼于如何规范其服务行为。

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快递服务合同涉及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即快递服务企业、寄件人和收件人。收件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关系到法律行为的认定和后果的承担,需要对收件人在快递服务合同中所处的地位进行分析,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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