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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件铁路运输交接操作要求标准制修订项目成果摘要

日期: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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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编号及标准名称

JT/T 1387-2021《邮件快件铁路运输交接操作要求》于2021年10月29日批准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标准制定背景

铁路运输具有规模化、准时化、绿色化、集约化、安全化的服务优势,在邮政快递业运输组织上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有效满足邮政快递业未来发展需求,促进邮政快递业与铁路运输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目前邮件快件铁路运输交接没有可以遵循的相关标准,邮政企业、快递服务组织与铁路运输企业都依据各自的规章制度、操作要求进行邮件快件运输交接。尤其是近年来列车提速后,原有的作业方式和操作流程已经不能满足标准化和高效化的运输需求,交接操作流程需要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为了确保铁路邮件快件输运交接安全、高效、准确,交通运输部组织有关单位起草了行业标准《邮件快件铁路运输交接操作要求》,首次规范邮件快件铁路运输交接的流程及操作要求,对于保障铁路运输和邮件快件安全,促进邮政快递业与交通运输实现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标准的定位和作用

本标准规定了邮件快件铁路运输交接操作的总体要求、国内邮件快件交接流程、国际邮件交发流程、信息系统、异常情况处理的要求。适用于邮政企业和快递服务组织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的国内邮件快件、国际邮件铁路运输交接操作。

标准在编制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化工作导则以及相关要求进行编制,在制定过程中同时兼顾邮政企业、快递服务组织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坚持相对统一的原则,结合相关规范和监管部门的需要,对邮、铁双方提出具体可行的要求,确保双方企业积极遵守。

四、标准主要内容

(一)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里明确了合同订立、总包规格、交接场地、设施设备、交接凭证的要求。订立合同要求双方宜约定列车车次、车厢节数、车厢号、交接频次、停靠站台等,设置交发、装卸和接收作业岗位,按照交接频次和作业时限完成邮件快件交接。总包不得含有铁路规定禁止运输的违禁品,包装、重量和体积应符合铁路运输要求。交接场地应为全封闭式作业场地,应配置视频监控设施,以及安检、分拣、装卸、搬运、堆码、捆扎、称重、信息采集和传输等设施设备,定置定位摆放。宜采用可循环使用的容器存放邮件快件;集装容器宜使用电子标签;宜使用自动化设备进行邮件快件交接、装卸。交接凭证应包括收发路单、取货通知等,交接凭证的保存期应至少为2年。

(二)国内邮件快件交接流程

国内邮件快件交发流程和国内邮件快件接收流程是本标准的要点。交接时,邮政企业和快递服务组织将邮件快件总包交予铁路运输企业的交接操作称为交发操作;铁路运输企业完成卸车将邮件快件总包交予邮政企业和快递服务组织的交接操作称为接收操作。

交发流程包括:邮政企业和快递服务组织应按照运输流向、车次、交发频次等建包,并按约定时间将邮件快件总包运至交接场地;总包在发车前2h完成安全检查后办理交发手续,核对车次、车厢节数、车厢号、始发地场站、目的地场站、总包数量、总包质量等信息,双方批注、签字并确认后发运总包。

接收流程包括:邮政企业和快递服务组织应根据列车预计到达时间或约定时间,提前到达约定交接场地做好取货凭证、车辆、人员、设施设备等接收准备。列车到站后,双方共同确认车厢施封完好无损;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总包卸车并对不同车厢的邮件快件总包进行归集,双方核对总包数量,查验外包装,记录新增、短少及破损总包数量及信息,并在交接凭证上签字并批注交接时间。

(三)信息系统

规定邮政企业和快递服务组织交接人员应将交发及接收的邮件快件总包信息及时上传企业信息系统,以便企业核查和用户查询。规定双方宜通过信息系统传输数据信息,信息系统安全应符合GB/T 22239的要求。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服务组织以及铁路运输企业信息系统应与监管部门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此部分根据行业需求和科学技术发展对双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出要求,为首次提出,体现了较强的先进性。

(四)异常处理

通过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等各方沟通协调后,最终对每种异常情况提出了具体的责任划分界定和解决办法,用以保障交接操作流程顺利完成。对安全检查不合格的邮件快件总包,铁路运输企业应退回至邮政企业或快递服务组织,按问题件处理。涉及违禁品应立即封存,铁路运输企业应交由有关部门处理。交接环节出现邮件快件总包丢失、短少、破损、落货、错发等,铁路运输企业应复查总包数量,进行清点和验视,采取有效手段查明原因,及时通知邮政企业和快递服务组织,按相关规定办理后续手续并进行记录。

五、标准实施意义

标准的发布实施一是在技术层面为邮政快递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完善邮件快件运输组织交接操作提供技术支持;二是有助于引导邮政、快递企业在利用铁路运输时合规操作,确保邮件快件安全,提高运输衔接效率,切实提高利用综合交通运输资源的范围和程度;三是能够为邮政、快递企业在更多的铁路运输线路上与铁路企业开展合作提供指导规范;四是有助于推动双方企业在绿色集约、技术升级、数据共享、监管对接等方面加大投入,不断提升作业组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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